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10條 本保險所需保險費,由要保機關負責所屬投保人數統計及編列預算,經由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招標、訂約後,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及各要保機關依保險契約規定,每季辦理繳費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