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9條 法規: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或失能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被保險人自殺或本身故意之犯罪行為。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恐怖攻擊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三、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