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4條 本保險之要保機關,為下列依法進用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行政法人:一、總統府。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三、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公私立學校。五、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六、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本保險之投保人數、預算編列及保費支應,由前項要保機關依本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