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6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6條 權保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認為復審代理人不適當,禁止其代理者,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並副知受任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