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4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4條 原處分機關收受之復審書未具復審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移送權保會審議。復審書具復審理由者,由原處分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者,權保會得函請補充答辯,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