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5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5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分別發送被付懲戒人、其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及報請懲戒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