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1條 法規: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1條 本規則所定委員及指派之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