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後,經查明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檢舉案件之裁罰處分經撤銷者,已發給之獎勵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