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後,經查明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檢舉案件之裁罰處分經撤銷者,已發給之獎勵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