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前條所定核發獎勵金之基準如下: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案件:新臺幣五萬元。二、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案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同一檢舉案件之檢舉人有數人時,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