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有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檢舉人及檢舉案件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