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母法 第11條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