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具有外語能力者,指出國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由保訓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定測驗機構,並訂定測驗合格標準,經測驗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