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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
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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