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人員: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