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