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5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參事之權責如下:一、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二、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三、保障與培訓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事項。四、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五、出席各種重要會議。六、其他交辦事項。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