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會設下列各處、室:一、保障處,分三科辦事。二、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分三科辦事。三、培訓發展處,分三科辦事。四、培訓評鑑處,分三科辦事。五、秘書室,分三科辦事。六、人事室。七、會計室。八、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