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保障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其執行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及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擬議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四、關於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事項。五、關於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六、關於中央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七、關於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事項。八、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