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一、關於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關於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