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事項。二、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三、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四、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事項。五、關於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