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6條 法規: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6條 考選部及保訓會得於請發及(合)格證書前,視其性質需要,發給臨時證明,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