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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未列有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者,考選部於寄發及格通知時,應將編號之榜單或清單一份送本院,並附寄按榜單或清單名列順序編號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通知及格人員依限向本院繳納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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