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種考試於辦理完畢後,考選部應即依規定時限,向本院辦理冊報及請發及格證書。但公務人員考試部分,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暨各類公務人員升官等(資)訓練合格者,則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請發及(合)格證書。前項規定時限由本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