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因原領及(合)格證書上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或與戶籍登記簿記載不符時,應備下列文件向本院申請改註:一、申請表一份。二、原及(合)格證書。三、個人戶籍謄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