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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及(合)格證書發給後,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記載有誤,係辦理試務或訓練機關冊報疏忽所致者,應由本院函請考選部或保訓會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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