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及(合)格證書應載明考試或訓練名稱、職系、類科等,並得依各該考試規則或訓練辦法之規定,分別註明下列事項:一、考試榜示日期。二、訓練或學(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日期。三、核定檢覈及(合)格日期。四、其他必要註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