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3條 法規: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選送進修或考察 第13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指定或核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或考察。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或考察,並註銷其資格,且自放棄之日起,依下列規定,限制其不得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之期間:一、原核准選送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得申請參加次年度之選送進修或考察。二、原核准選送期間達一年者:自次年度起算,不得申請參加三個年度之選送進修或考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