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間,除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外,並應善盡進修或考察職責。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得命其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明;其違規行為如經查證屬實,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外,並作為職務評定之參考,必要時得立即終止其進修或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