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之相關補助費,由預算編列機關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支給;其係出國者,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發給生活費。
延長進修期間之各項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