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3條 法規: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選送進修或考察 第16-3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稽催及列管。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研究報告,除外語學習研究報告及涉及機密不宜公開者外,應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為不及格者,五年內不得申請選送進修或考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