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2條 法規: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選送進修或考察 第16-2條 選送審查委員會於作成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為不及格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已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專業審核結果,不得逕予變更。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認定事實顯然錯誤或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