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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條司法院為選送法官進修,得委由法官學院逐年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及辦理幕僚作業。前項進修,指選送法官從事下列進修活動:一、至國…
- 第6條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申請參加選送進修之遴選:一、服務紀錄良好。二、具有外語能力。…
- 第7條各機關受理法官選送進修申請後,應即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綜合考量申請人辦案情形與其進修對於機關整體人力、事務分配、審判…
- 第8條選送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並以司法院秘書…
- 第9條選送進修期間如下:一、選送國內外入學進修、選修學分或選送國外擔任訪問學者:不得逾二年。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
- 第11條司法院應視業務需要,逐年編列預算,遴派適當人員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從事考察。但得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選送考察期間…
- 第12條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得視業務情形予以免兼。
- 第13條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指定或核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或考察。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或考察,並註銷其資格,且自放棄之…
- 第14條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間,應善盡進修或考察職責,遵守法官倫理規範,不得有損及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或損害司法形…
- 第15條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之相關補助費,由預算編列機關於選送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內支給;其係出國者,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
- 第16條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服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審核程序。如以外文撰寫者,…
- 第16-1條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核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審核人員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評定為不及格前,應附具理由,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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