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司法院為選送法官進修,得委由法官學院逐年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及辦理幕僚作業。
前項進修,指選送法官從事下列進修活動:一、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三、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個人或組團專題研究。
四、至國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外語學習。
司法院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事項,得授權該學院逕為核准,或報請司法院核定或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