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6-1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儘速裁定;經裁定繼續安置者,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前項安置期間,法院…
- 第156-2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為裁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
- 第156-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 第157條下列事件為停止保護安置事件:一、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緊急安置事件。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強制住院事…
- 第158條停止緊急安置或住院之嚴重病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於停止保護安置事件有程序能力;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
- 第159條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
- 第161條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所為前條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 第162條前二條之聲請或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保護嚴重病人本人生命、身體、健康之一定緊急處…
- 第162-1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後,法院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規定受理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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