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6-3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 第156-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法院對抗告事件,應儘速裁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