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條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