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2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52條 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與理由。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時準用之;諭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保護處分時,應一併告知其處遇必要性及相當性之理由要旨,並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前項理由要旨,得由法官另紙製作並引為宣示筆錄之附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