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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審理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理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審理程序:一、審理之少年法院及年月日時。
二、法官、少年調查官、書記官、到場通譯之姓名。
三、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或其他在場之人之姓名。
四、少年不出庭者,其事由。
五、訊問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事項。
六、少年調查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陳述之要旨。
七、當庭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八、當庭出示之證據。
九、當庭實施之扣押或勘驗。
十、法官命令記載或關係人聲請經法官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一、最後予少年陳述之機會。
十二、裁定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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