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與理由。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時準用之;諭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保護處分時,應一併告知其處遇必要性及相當性之理由要旨,並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前項理由要旨,得由法官另紙製作並引為宣示筆錄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