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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不得抗告之裁定經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未經當庭宣示者,應以適當方法通知受裁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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