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於理由內分別記載下列事項:一、認定應付保護處分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二、對於少年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諭知保護處分所審酌之必要性、相當性及執行方法之理由。四、對於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意見不採納者,其理由。五、諭知沒收或附隨處分者,其理由。六、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