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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少年法院為親職教育輔導處分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
諭知親職教育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應於主文中指明其執行之時數,並得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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