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48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48條 他造或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六第三項規定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條規定。前項請求書狀,應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