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當事人或第三人經法院依本法第三十六第三項規定曉諭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無正當理由拒絕聲請者,他造或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對未受本…
- 第48條他造或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六第三項規定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條規定。前項請求書狀,應…
- 第49條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或請求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協商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及應受命令…
- 第50條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事件,得調查必要之證據,到場人員不得洩漏涉及營業秘密之證據內容,且未經法院徵得資料提出人同意,不得將資…
- 第51條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或請求事件,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停止本案訴訟關於該營業秘密部分之審理。
- 第52條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涉及營業秘密部分,應以代號或對應證據名稱編號之記載方式,特定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裁定,不得以…
- 第54條秘密保持命令經送達於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且法院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法院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通知協商時,得曉…
- 第55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聲請人或請求人以外之人,聲請或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以裁定駁回。前項情形,法院誤為准許…
- 第56條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原因,法院應自為判斷其權利有效性,不得以行政審查或行…
- 第57條當事人就智慧財產權之效力或有無應撤銷、廢止之爭點,提起獨立之確認訴訟,或於民事訴訟中併為請求確認該法律關係,或提起反訴者…
- 第58條專利權人向法院陳明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前,除別有規定外,應先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權人向法院陳明依更正…
- 第59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智慧財產權有應予撤銷或廢止原因或更正專利權範圍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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