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54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54條 秘密保持命令經送達於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且法院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法院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通知協商時,得曉諭聲請人、請求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