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45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45條 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書狀,應一併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自然人,並應記載其送達處所。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且應以代號或對應證據名稱編號之記載方式,特定其範圍。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及參與訴訟之公務員,有公務上之保密義務,無庸對其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