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22-4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2-4條 被管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釋放:一、管收原因消滅者。二、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者。三、管收期限屆滿者。四、執行完結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