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22-1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2-1條 管收,應用管收票。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二、案由。三、管收之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