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22-2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2-2條 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管收所所長驗收後,應於管收票附記送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