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2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會,係指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地區公會、全聯會)。本辦法所稱監督機關,係指監督民間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公會之各該層級主管機關。本辦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民間公證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會 監督機關 公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